新政策到来 非药店也能卖药了
2020-06-01 16:30:08

近日,沈阳市政府法制办公布了《沈阳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细则》,对企业经营药品有所放开,非药品经营企业也可经营药品了。药店的驻店药师经过专业考试才可上岗,大超市、火车站等特定场所只设一家药店,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柜摆放。

非药品经营企业也能卖药
《细则》第十九条指出,“以连锁或特许方式经营非药品的企业可以申请经营乙类非处方药专柜”。如此看来,那岂不是非药品经营企业也能卖药了!这对于我们考执业药师证的广大考生来说是非常大的竞争。

 

但是,对于非药品经营企业经营乙类非处方药也有要求。也是有经营标准的:

 

1.具有独立的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配送库房。

 

2.公司总部须至少配备1名专职的具有药师(含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质量负责人,门店须至少配备1名药士(含中药士)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经过药品监管部门60学时培训考试合格的营业人员。

 

3.药品经营区域面积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并与其它商品有效隔离。在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机场等特定场所专营乙类非处方药的,应配备药师(含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经过药品监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的营业人员,药品经营区域面积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并与其它商品有效隔离。

虽说非药品的企业可以申请经营乙类非处方药专柜,但是不是随便就可以开的,执业药师已然占据药店的重要位置。

 

《细则》第五条指出 药品零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药品零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具有执业药师资格。

 

且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质量负责人应具有药师(含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跨地域的连锁企业质量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有执业药师资格。

 

第七条 经营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要求配备与其经营类别和经营范围相适应并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担任驻店药师,驻店药师上岗前必须经过专业技能知识的上岗考试(执业药师除外),合格后颁发驻店药师上岗证。只经营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要求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专业技能知识的上岗考试(执业药师除外),合格后颁发上岗证。

 

 

所以说,不论非药品经营企业能不能卖药,执业药师证也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政策真的实现了,那我们广大执业药师的工作又多了一份保障。当然一件新事物,新政策的实施,必定是有利有弊,非药品经营企业能卖药,对于执业药师市场竞争也会逐渐加大。目前我们的首要任务就是先考取执业药师证,为我们的升职加薪多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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